{{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教育部國民及教育署112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商借教師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2年5月15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2134@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中課科商借教師」,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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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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