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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校

公告彙整

轉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

{{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 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 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 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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