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因應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為確保本校同仁均能於選舉期間恪遵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行為規範,維護學校公正客觀形象,請同仁詳閱相關文宣資料(如附檔),以期強化同仁對行政中立規範與相關禁止行為之認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校公教人員應依教育基本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
三、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四、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或動用行政資源印製散發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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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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