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 文教育實施及補助要點」及111年3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35509號函(諒達)續辦。
二、旨案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實施對象: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 教師,以下稱教師)。
(二)補助基準: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財力等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四;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 最 高 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 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2、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全額補助。
(三)申請原則:教師應確實到考並於完成測驗後,於准考證 加蓋主辦單位到考證明章(逾期概不受理)後妥存,以 利後續報名費補助申請。
(四)本案申請方式:將另函通知。
{{ $t('FEZ003')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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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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