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文化部111年3月29日文秘字第1113008085號函辦理。
二、該部於108年11月21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為進一步保障藝文創作權益,會同經濟部訂定《文化藝術工作者與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下稱著作權保障辦法),於110年10月5日發布施行。
三、為具體落實藝文事務著作權益,該部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共同規劃111年「藝文事務著作權保障巡迴宣講」,以宣導著作權保障辦法及著作權概念與實務應用,使政府機關同仁辦理藝文採購、補助及徵件,皆能妥善規劃,積極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與事業著作權益,進而提升國家整體的文化競爭力。
四、旨揭活動前已規劃宣講8場次(臺東、臺南、桃園、臺中、高雄、花蓮、澎湖、馬祖場次),本次新增臺北、新北場次之辦理時間、地點詳如附件,全程參與者,每場次將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宣講報名網址。
五、旨案相關辦法、契約範本電子檔、宣講講義等內容業登載於該部官網之「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請自行下載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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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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