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文化部111年1月6日文秘字第11130003741號函辦理。
二、文化部會同經濟部於110年10月5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為強化各機關同仁對於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等文化藝術領域之認知,進而落實充分尊重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著作權、活化藝文創作著作權之利用,並熟稔前揭法令內容及實務運作,製作全新數位學習課程。
三、本課程置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並同步置於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敬請上網學習,並於完成學習後,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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