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2月25日臺教高(一)字第1100025299號函辦理。
二、近年來因科技進步,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教師在學校授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三、旨揭宣導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請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網址:如上,取得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並於相關活動時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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