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年4月20日社家障字第 1090700476號函。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 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四、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及各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證明展延諮詢電話各乙份,詳如附檔。
{{ $t('FEZ013') }}
{{ $t('FEZ003') }}2020-05-04
{{ $t('FEZ004') }}2021-04-20|
{{ $t('FEZ005')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