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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校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專區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隔離治療相關費用支付對象案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52日臺教綜()字第1120043589號函及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112)4 28日肺中指字第1123700069號函副本辦理。

二、有關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該中心111 1228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637號函知,自本年11 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 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教育部於1111213 日臺教文()字第1112506182號函請大專校院宣導及協助 境外生投保醫療險。

三、該中心業奉准於本年51日解編,COVID-19同日調整為第4 類傳染病,符合病例定義之COVID-19確診者,其隔離治療 費用之支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 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 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 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爰前揭函示自本年51 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附教育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函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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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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