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6日臺教綜(五)字第1110043784號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201號函(附件1)辦理。 二、旨揭密切接觸者匡列期間,調整為自確診個案發病前2日至隔離日止。有確定病例職場可參考「COVID-19確診個案與接觸者自主應變機制」(附件2),掌握密切接觸者並造冊(附件3),以利及時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及主動通知相關接觸者。另請依新修訂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附件4)修正學校持續營運計畫。 三、因應疫情變化致策略即時變動,最新資訊請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防疫長及管理人員,隨時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重要指引及教材/「應變整備計畫及持續營運計畫」,以及「最新政策資訊」項下查閱,並同步調整相關因應措施。 四、請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轉知所轄學校配合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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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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