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針對自主防疫4天期間,教職員工生以不到校為原則,惟基於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仍應提供遠距教學,供學生在家學習,使學習不中斷;教師則以不到校進行實體課程為原則,可依照學校持續營運計畫規範下進行遠距教學;如教師因身體狀況無法進行遠距教學者,由學校協助彈性處理。 二、於居家隔離3+4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黃先生,電話:(02)7736-7425。 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等各類教育機構,其教職員工及學員(生)於自主防疫4天期間,亦請停止前往機構及實施實體課程。
有關課務經本校4月26日第五次防疫小組會議決議:依據111年4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52438號函,學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暫停實體課程時,教師於中央規定居家隔離期間課務准予排代,自主防疫期間則得以遠距教學、調課方式、或由學校進行課務排代;唯課務排代需採簽呈方式,簽奉鈞長核准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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