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8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158478號函 轉衛生福利部同年11月16日衛授疾字第1100201023A號函副 本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因應有陪侍服務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得有條件 開放後,已無應關閉、禁止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及相應之 休閒娛樂行為,爰刪修防疫措施伍相關文字。並於同項下 規範未經地方政府核准開放者,禁止任何人在內從事相關 業務、消費或其他聚會行為,俾確保傳播風險較高之休閒 娛樂場所,於完備防疫措施下始得復業,周延風險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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