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本部前以110年9月24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00118366號 函頒首揭注意事項,並於110年10月22日以臺教師(一)字 第1100143806號函修正,合先敘明。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8日「宣布自11月2 日至11月15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新聞稿相關措 施及規定調整,爰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4條「學校表演藝術 類團隊防疫管理措施」部分規定,修正內容請詳閱「修正 規定對照表」。 三、請持續配合所在地地方政府防疫規定,落實相關防疫措 施;另本部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 況適時調整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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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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