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15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124968號函辦理。 二、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三、勞動部製作防疫隔離假相關QA(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4890/44922/),請參閱。
{{ $t('FEZ003') }}20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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