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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校

校內公告

轉知「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業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703198A號令廢止。

{{ $t('FEZ002') }} 實輔處|

一、依據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703198B號函辦理。

二、因旨揭要點所定事項,業於「特殊教育法」第30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明定,該辦法已於112年12月20日修正發布,且已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分別規範導師及特殊教育經費相關事項,爰廢止旨揭要點。

三、檢送發布令影本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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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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