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轉知銓敘部就有關「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之情形為補充解釋,請查照。
說明:
一、查銓敘部補充解釋之意旨,公務員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違)有:
(一)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惟應符合以下:
1、授權要件:明定使用範圍及期間。
2、不得概括授權:不得使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3、肖像授權:得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4、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
(二)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加後續商業活動者。
二、檢附銓敘部補充解釋令及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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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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