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轉知自110年4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且留停期間選擇薪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之相關配套措施,請公教同仁參酌自行運用。
說明:
一、因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
二、上述留停期間,選擇退撫基金費用繳納之相關訊息:
(一)申請程序:
1.申請留停人員於費用選擇書(公教人員表件標題不同)上,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或停止繳費;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2.選擇繼續繳付留職停薪期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得再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遞延3年」繳付。
(二)費用繳納方式:
1.按月繳付-全額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按月交由服務學校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退撫基金費用,一併繳付基金管理會。
2.「遞延3年」繳付-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3年期滿時,開始繳付遞延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且採按月計算。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暨相關法令、教育人員退撫基金費用繳納選擇書、銓敘部原函暨法令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繳納選擇書等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2021-05-26
{{ $t('FEZ004') }}2021-05-26|
{{ $t('FEZ005')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