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班辦理學生之期末IEP檢討暨期初IEP會議日期,
務必轉知教務處,以掌握辦理情形。
國教署於102/12/30來文,請各班級確實落實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IEP相關規定。
一、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二、復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等項目。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
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公文請見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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