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hlm035
{{ $t('FEZ002') }}秘書|
一、依據本部102年10月1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46477號函轉內政部102年9月26日台內戶字第 1020312104號函辦理。
二、透過網站、視訊牆、電子看板、跑馬燈或公佈欄等方式,自即日起至103年3月31日止宣導子女從姓及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相關規定,並融入相關課程,例示宣導文字為「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年滿20歲成年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性別平等,從母姓父性一樣好。」、「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及「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得就近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t('FEZ003') }}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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