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hlm157
{{ $t('FEZ002') }}人事室|
一、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
1.最近3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2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5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所列情事之ㄧ者。
(二)特殊條件:
1.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2.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事蹟者。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二、推薦對象:
(一)...
(二)特殊教育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理人員或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三)...
依規定本校得推薦1人,同仁如有意推薦符合以上條件資格者,請於3月8日前向本室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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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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