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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一、評選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幼兒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地區台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5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1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5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ㄧ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ㄧ者,得優先推薦:
1.曾獲頒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等獎項之ㄧ。
2.曾獲教育部國家獎座、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等獎項。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ㄧ。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ㄧ。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5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如欲推薦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之教師同仁,請於2月27日前向人事室舉薦。
{{ $t('FEZ003') }}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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