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已開始受理100學年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請公教(含技工友)同仁於101年2月29日前至本室洽辦。
說明:
一、國中、小免附証件;高中職以上請附學雜費收據正本 (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除檢附轉帳收據或信用卡簽單外,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初次於本校申請者,需附可證明親子關係之戶籍謄本(已申請有案者,免附)。
三、如已獲各類公費補助、減免學雜費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任何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均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包括依教育部「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獲有學費差額補助者,亦同。但如係領有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四、未具上開不得重覆申請情形,但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實際繳納金額。
五、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切勿重覆申領。
六、請至本校網頁/行政處室/人事室網頁/文件下載處下載「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填寫後,併同應附證明文件送交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