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身心障礙者就讀國立啟智學校住校生可否核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案,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99年7月23日內授中社字第0990014966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辦法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一、受補助人死亡。二、受補助人已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三、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四、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五、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前項第2款至第5款停發情事消失後,得依第6條及第14條規定申請辦理核發生活補助費」;「再依該辦法第6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同時符申請第1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輔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三、就讀國立啟智學校之住宿生,其雖有教育部發給「獎學金」或「助學金」或「教育補助費」,惟查上開補助係為鼓勵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就學,且係對教育相關費用給予補助,其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性質係屬日常生活支出不同。故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辦法規定內容,倘未具上述明列各款要件者,仍宜依法持續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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