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hlm157
{{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9.3.23教中(人)字第0990504575號書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ㄧ」。
三、依上開教育部中辦事函示,辦理教師代表選舉時,需一併選出候補代表1名,以應教師代表無法出席遴委會時,得予以遞補。
四、投票通知單本室已個別發出,請本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於99年4月6日(星期二)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20分撥冗至人事室進行投票,謝謝您的配合。
{{ $t('FEZ003') }}2010-03-31
{{ $t('FEZ014') }}201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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