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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學務處|
依國教署104年5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57275號函辦理: 一、憲法第21條及「基本教育法」皆明定揭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學生在校園求學階段應以學習為本務,專心於課業,不宜分心從事直銷等商業行為,學校應加強與家屬聯繫及教育宣導工作,引導學生回歸學習常軌,協助建立學生「金錢非萬能」的正確人生價值。 二、現階段高中生多數均未成年,參加直銷活動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若由學生逕行代簽同意書,與相關法律規定不符,學校應運用各項教育宣導時機,強化學生法治觀念,以避免學生衍生觸法行為。 三、學校若發現學生在校園從事直銷活動,應確依教育部訂頒「校園安全工作手冊」防制學生打工遭不法集團利用犯罪或詐騙處理流程,及時掌握學生參與動機、原因、時間及家長是否知情或同意等,並與家長保持聯繫,共同輔導學生專心於課業,避免肇生爭議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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