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hlm048
{{ $t('FEZ002') }}教務處|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因應12年國民基本教育施行,本辦法所定事項已移至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且本辦法係依據高級中學法第11條及職業學校法第8條之1規定訂定,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應予廢止本辦法。
{{ $t('FEZ003') }}2014-12-31
{{ $t('FEZ014') }}2015-01-11|
{{ $t('FEZ004') }}2021-01-26|
{{ $t('FEZ005')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