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hlm039
{{ $t('FEZ002') }}教務處|
1.依據102年12月11日國教署臺教國署原字第1020127817號函辦理 2.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業務協週暨管考會議」決議辦理 3.辦理旨揭入學管道各項試務業務,皆攸關蒐集、處理與利用學生個人資料,已 涉及學生人格權之保障,爰適用個資法之規範。 4.請本校國中三年級導師及相關人員特別注意,在為學生進行報名作業及適性輔導安置 相關作業,時應特別注意個資法之規範,以免有違反情事,則須自行承受相關法律責 任、訴訟及罰鍰。
{{ $t('FEZ003')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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