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修正後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請教師同仁參酌。
說明:
一、苗栗縣政府102年3月29日所送修正作業要點,復經部分縣市政府反應,該修正後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略以:「與配偶設籍地未同一縣(市),...」,與101年同要點規定:「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文義容有疑義;爰為避免滋生疑義,影響教師申請介聘權益,建議仍應維持101年度要點文字規定;據此,參照上揭縣市建議, 102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1款第2目前段規定:「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維持原要點文字不予修正,苗栗縣政府前函(花蓮縣政府102年3月27日府教學字第1020052989號函諒達)有關修正該要點文字部分請惠予註銷。
二、檢附「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及「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各1份。
{{ $t('FEZ003') }}2013-05-02
{{ $t('FEZ014') }}2013-05-13|
{{ $t('FEZ004') }}2021-01-20|
{{ $t('FEZ00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