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hlm157
{{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00.12.20臺人(二)字第1000231315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12.8局考字第10000564691號函辦理。
二、依現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附表適用範圍規定,將「電影院」納入「藝文圖書業」之範圍,另「身心障礙團體等相關弱勢產業」納入「其他觀光服務業」之細項分類中「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之範圍。
三、同仁如欲進行上述兩項新增類別消費申請強制休假旅遊補助時,仍應以與交通部觀光局簽約之合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為限。
{{ $t('FEZ003') }}2011-12-22
{{ $t('FEZ014') }}201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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