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營機構能提供產業最新技術、設備或實習場所。
(二)公民營機構具有研習師資。
(三)能配合新課程、新技術、新行業或目前急需技術學程之研習項目為優先。
(四)有創意、創新、教學需要及教師學習意願高者為優先。
(五)避免已辦理很多年,教師學習報名意願已低或設備、場所簡陋之機構。
(六)觀摩式研習,每梯次能提供20至30人研習場所;主題式研習,每梯次能提供10至15人研習場所。
(七)觀摩式研習課程規劃以3天至10天;主題式研習課程規劃以3週至8週為原則。
(八)歷年來常辦理之研習項目,不再尋求。
(九)不得尋求有商業行為之研習機構。
(十)研習地點以公民營機構為原則,不宜安排借用各級學校設備來辦理者。
(十一)通過遴選辦理公民營研習課程,研習報名人數未達15人不予以開班。
五、承辦學校辦理此項研習應負責事務工作
(一)負責尋求各類科公民營機構提供研習機會。
(二)負責研習梯次之聯繫工作。
(三)指派人員負責研習梯次輔導工作及參加始業式與結訓座談。
(四)收集研習問卷、座談會紀錄及教師研習心得報告資料,彙整後送召集學校。
(五)拍攝研習活動照片。
(六)隨時主動與承辦機構聯繫溝通,為研習教師提供服務。
(七)每日研習結束,收集整理研習教師意見,提供翌日研習教學改進之參考。
(八)研習結訓分發研習證明(或登錄研習時數),證書由召集學校統一印製。
(九)辦理與本研習相關事務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