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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係於98年2月4日修正發布,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疑似性侵害情事者,有通報之法定義務,爰修正本辦法第6條,增列有關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予以記大過處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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